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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好普艺术博物馆新章程

2021-02-26 16: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广州好普艺术博物馆。
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颜盛繁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宗旨:学术主导,文化传承。使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观虹路12 号兴普大厦 401-415、1001、1101。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颜盛繁。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
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博物馆馆舍。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
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第八条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443件(套);开办资金:50万元。
第九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1、本博物馆主要以高古陶瓷和书画艺术品收藏为主,兼藏佛释道宗教藏品、珍稀家具、紫砂壶、沉香、文房四宝
2、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品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按等级区分。
3、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4、保管工作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二)陈列展览:

1、展示藏品达443件,时间跨度5000年。分别由旧时代石器、远古彩陶、汉代陶瓷、隋唐青瓷、宋金元陶瓷、明清陶、瓷器、民国瓷器等陶瓷厅、交流会所、书画厅、特色展区等展示突出本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

2、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和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3、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展厅讲解服务。
4、无正当理由本馆展览全年开放;开放时间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可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学术研究:
1、设立交流会所、鉴定评估中心、高古陶瓷研究所等机构。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学术研究,提出学术观点,撰写学术论文,召开学术专题论坛与报告会,出版学术专著,提高博物馆的学术含量,丰富研究成果,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2、同时与国际博物馆协会、中国博物馆协会、中国文物学会、广东省博物馆协会、广东省博物馆等有关学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3、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可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四)社会教育:

1、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陈列讲解、辅导教学,举办讲座报告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群众文化建设。

2、利用幻灯、录像、电影、音像制品、出版物和微信QQ、官网等互联网途径传播藏品知识及研究成果,形成高古陶瓷教育基地。
3、举办巡展、联展等活动。
4、编印游客参观指南、手册和藏品专题目录等
5、出版藏品研究、专著和本馆学术刊物等。
注: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一条 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五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博物馆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社会人士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专家代表、公众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九条 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 75%。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三) 制定、审议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增加藏品的方案;
(七)处置藏品的方案;
(八)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罢免、增补理事;
(十) 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在博物馆中止时负责拟定藏品及法人财产处置方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处置藏品;
(四)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罢免、增补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博物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
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博物馆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无工作报酬。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博物馆财务;
(二)对理事、馆长执行博物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
(一)专家鉴赏委员会。职能:对藏品进行专业鉴定、评估。;

(二)专家学术委员会。职能:1、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2、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3、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4、学术研究,出版专著,开展学术活动等。5、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三)文物修复部。职能:负责馆藏文物修复工作

(四)展览陈列部。职能:保管、展览、陈列、讲解等。

(五)宣传教育部。职能:负责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六)安全保卫部。职能:配置先进的火灾监控报警灭火系统、安全防盗监控报警系统,保障藏品安全及安全设备设施。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


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石器:1、旧石器时代石器2、新石器时代石器


(二)陶瓷:1、远古彩陶;2、汉代陶瓷;3、隋唐青瓷;
4、宋金元陶瓷;5、明清陶、瓷器;6、民国瓷器
(三)骨器:1、商代骨器2、唐代骨器
(四)书画:1、古代书画2、纪念毛泽东诞辰120周年百名将军书毛泽东诗词展书画
(三)铜器:铜炉
(四)杂项:欧式家具、锡器
第四十一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二条本博物馆不接收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四十三条 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博物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标准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藏品账目及档案、文物藏品档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结藏品移交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九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问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五十一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受益,仅限用于本博物馆藏品的征集和保护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五十二条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藏品信息和知识。依托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知识传播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和措施;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所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10个月以上;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博物馆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报告,公开本博物馆的组织情况、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及劳用工制度


第五十五条本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博物馆不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不能损害观众利益。
第五十七条 本博物馆应当制定法人财产管理制度,并建立法人财产清单,清单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本博物馆的法人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八条 本博物馆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博物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开展的法人财产管理情况(包括藏品管理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专项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博物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照《博物馆条例》有关规定,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藏品、陈列展览等备案材料。
第六十二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的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工。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博物馆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六十六条 博物馆终止,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博物馆在理事会关于中止的决议通过后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六十八条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博物馆终止,藏品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没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接收,由业务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
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十条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2021年2月25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好普艺术博物馆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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