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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才是最好的保护:空关着的文物,你为什么不让用?

2016-03-03 13:34


  
      这几天大家都在过节,除了抢红包,估计也有不少童鞋到处逛逛的。你们有没有发现,那些有传统文化特色的地方,才真正能唤起你心底深处的共鸣?一般来讲,凡是有文化底蕴的地方,都是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应该被纳入保护的范围。但如果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仅仅局限于文物保管所、博物馆和游览场所而不允许其他多功能使用,你会不会觉得这种保护方式太僵化了?

      我一贯提倡和鼓吹的看法是:要协调遗产保护与活化利用的关系,允许文物建筑空间兼容性多功能使用。

      2015年2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西安小雁塔博物院参观时强调,“要把凝结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同时加强研究和利用,让历史说话,让文物说话”。在社会各界,包括文物界,也逐渐接受文物场所“加强利用”、“护用并举”的理念,不再拘泥于消极的、封闭性单一保护认识。在此大背景下,新《草案》单独增设了第六章“合理利用”共9条内容。这是值得肯定的、积极的进步。

    《草案》第七十一条指出,文物利用要“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相协调”;第七十二条要求,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做到保护与利用相统筹”,实现“加强利用”的目的。第七十九条提倡“促进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共享”。

      我们注意到,在文物合理利用这一领域,《草案》体现出明显的进步,更加关注到法律对文物场所保护与利用的统筹作用,强调文物事业要“服务社会、推动发展”、要协调居民和访客的“生产生活”,要推进与文物界之外的“社会共享”。 根据上述立法精神,对照《草案》有关条文,需要进一步提升、明确。
 
  

      众所周知,文物与旅游具有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著名文物专家罗哲文先生生前明确指出:“文物古迹与旅游的发展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和十分密切的关系。旅游离不开文物古迹,文物古迹借旅游发挥其作用,流传其历史,传播其信息。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在政府管理实践中,一些文物资源比较集中的地方,文物与旅游干脆归属于同一个政府机构管理,成立了文物旅游局,如山西、陕西、河南等省各地市县。如何在文保法中突出二者的协同,十分必要。

      201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九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明确提出了旅游规划与文物规划的衔接问题。
 
    《草案》第二十三条提出,“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文物保护单位可以编制保护规划,并与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我们认为,在文物活化利用过程中,绝大多数文物场所都涉及参观游览和其他旅游活动。文物保护规划除了需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衔接外,也要根据《旅游法》中相关规定,与旅游规划衔接。
 
 
   

     《草案》虽然提倡文物事业要“服务社会、推动发展”和“社会共享”,要发展、服务、共享,要协调生产生活,都必然涉及商业经营,但《草案》前后价值观不一致,仍然延续了旧版文保法中禁止国有文保单位的多功能混合使用这一规定。《草案》第七十四条规定:“已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七十五条规定:“尚未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参与其保护与利用”,但对利用的“企业资产经营”方式并未作出清晰的可或不可规定。

上述立法规定很不科学,也不符合“推动发展、服务社会”和“社会共享”的要求。
 
1、以是否建立管理机构、博物馆、游览场所的行政框架作为是否允许文物场所进行商业运营的标准,并不科学。

即使退一步讲,一些特别敏感的、重要的文物,需要严格控制其使用方式,也仅取决于文物建筑的承受度、稀缺性、科学价值、宗教敏感性等因素,与其是否已经掌握于政府行政体制之内,没有半毛钱关系。现在强调是否纳入行政管理体系,背后隐藏的动机,实际上反映了文物管理机构的部门利益保护倾向,不符合“社会共享”公共产品方针和立法精神。
 
2、规定国有文物场所不得企业化运营,这与目前中央推行的国有资源、资产的高效持有、保值增值、提供国民更多“社会共享”要求背道而驰。

只允许文物管理所、国有博物馆、观光游览场所三种利用途径而一味排斥兼容性、多功能的其他使用途径和方式,既不符合历史上文物建筑及其功能空间的真实状态,扼杀其长期以来的丰富多样的使用方式;也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行业惯例相冲突;而且由于完全忽视当地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发展要求,导致当地居民消极态度故意破坏文物现象的发生。
 
3、文物保护的效果好坏,与是否国有、法人持有或私人所有,也没有直接的联系。

实际上,国有文保单位只是一种所有权的界定,其使用权、管理权完全可以分离。文物的使用者、使用方式、是否商业经营,与文物是否可以得到良好、积极的保护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国有化、非商业经营的方式不一定就保护得好;允许多种经营方式不一定就会保护不好。实际上,现有国有文物景点、基本上都在商业经营:故宫、颐和园都在卖门票、开发纪念品,西安华清池每天晚上都要举行数场令人感动的《长恨歌》实景商业化演出,它们丝毫没有影响或破坏华清池的文物保护,恰恰相反,它们的商业化运营,大大提高了传统文化在中外游客中的传播。不久引起包括CCTV在内的媒体的一边倒支持的北京智珠寺改辟为咖啡馆的案例,也充分说明,文物允许经营,也许保护、展示得更好。
全世界范围内,国家级乃至世界文化遗产级别的文保单位,进行多种商业化管理运营案例不胜枚举。西澳大利亚女子监狱(Fremantle Prison)是世界文化遗产,已经改建为青年旅馆;挪威的世界文化遗产城市卑尔根木屋古街布里根(Bryggen)基本上都在商业经营,一点也不会影响文物保护和社区可持续发展。土耳其著名的温泉度假胜地、世界文化遗产地棉花堡(Pamukkale),其古罗马时代的温泉遗址至今仍向国内外游人提供沐浴服务(而西安华清池唐代杨贵妃沐浴的温泉池只能干巴巴地放在那里十分无聊)。意大利是全球世界文化遗产地最多的国家,它的文保法规十分完整完善,提倡“最好的保护就是使用”,不少保护建筑仍作为办公场所或住宅使用,既要保护古建筑,也要保护生活在里面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它留下的不只是古建筑的驱壳,更是要让古建筑“活着”。针对一些已经成为著名旅游场所的古建筑,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实行“领养人”制度,通过招标把古建筑使用权租给私人企业,按照文物建筑的规范要求放手让企业利用,并对一些有能力的企业开放文物修复工作。被企业领养的文物建筑可以用作旅游咨询中心、书店、纪念品售卖店、咖啡馆、餐厅、展览馆、婚礼婚纱店、承包售票、存包、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正因为意大利开放文物场所的企业运营,意大利才成为全世界遗产保护做得最好的国家。中国也是一个文物大国,为什么不能学习意大利等遗产大国的先进做法呢?

利用,才是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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